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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变票”涉嫌虚开拟移送,涉案金额高达39亿元

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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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营税稽罚告〔2021〕17号

营口鑫润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82MA0TR5D66M):

对你(单位)(地址: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联合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组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法人查无下落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钢都税务所出具了鑫润商贸《非正常户认定表》,认定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并出具了关于鑫润商贸的《情况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取证,发现如下问题和违法事实:

(一)“变名”销售。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销项发票明细,发现鑫润商贸取得进项发票品名主要为工业混合烷、混合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沥青、裂解碳五、MTBE、液态烃、有机热载体、3号喷气燃料、液体石蜡6#、页岩油、凝析油黑、原料洗油1号、混合芳烃、汽油、3号粗白油、异辛烷、轻烃等石油化工产品。开具销项发票品名主要为燃料油、加氢裂化尾油、重油、焦油、腊油、沥青、石脑油、石油焦、粗苯等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品名严重不匹配,销售数量严重不符(2017年鑫润商贸购销货物品名汇总表)。同时该单位为商贸企业,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而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项发票相关数据,又没有发现相关加工费发票,涉嫌通过“变名”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资金回流。检查人员调取资金流信息,从企业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涉案企业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向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涉案企业与营口华源石化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三)涉案企业货物流情况。由于鑫润商贸非正常,检查组无法调查取证购销合同签订的货物运输是如何约定的,运费由谁支付,未取得相关支付凭据或支付证据。通过协查营口华源石化有限公司与鑫润商贸签订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涉案企业承担。而营口华源石化有限公司与下游企业滦南君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华源石化承担。而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调取案件进项发票相关数据,又没有发现相关运输发票。综上违法事实营口鑫润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虚假注册地址,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06组,金额1,763,556,496.27元,税额:299,804,604.78元,价税合计金额:2,063,361,101.05元,对外开具发票组数4665组,金额1621940932.95元,税额:275,729,960.17元,价税合计金额:1897670893.1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况,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拟对你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营口)官网)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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